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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盗窃罪
作者:杨华兴 律师  时间:2010年11月07日
杨华兴

  • 战国李悝“法经”共分六篇,“盗法”为首篇。“窃货为盗”,盗法打击危害财产犯罪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有两个标准。第一,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多次盗窃未作过处理的,应将数额累加计算。盗窃数额仅指实际价值和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也不是指低价销赃所得赃款数额,一般应以当地当时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数额较大在通常情况下,是指已经窃得的数额,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未窃得财物也构成盗窃罪。例如,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以盗窃巨额钱财、珍贵文物为目标,即使盗窃未遂但情节严重的,也要定罪处罚。
  • 第二,“多次”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另一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是指一年之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 认定本罪要注意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后两种犯罪对象都是特定的,前者是不特定的。如果盗窃的公文、证件是财产凭证,如拨款单、提货单等,借以取得财产的,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在盗窃他人财物时,由于不知内情一同盗来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为行为人并无盗窃这些物品的故意内容,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又利用这些物品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或者法律规定私藏这些物品又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与盗窃罪一起并罚。
  •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盗窃不管金额多少,都侵害了他人财产权,构成侵权,都要承担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行为人盗窃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可以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构成犯罪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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