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华兴 |
王利明认为,我国关于物权变动是合意加公示的模式,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二元模式。(注: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除了债权意思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但并不需要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2010-07-17 21:03 | |
![]() 杨华兴 |
孙宪忠认为,我国物权法已经采纳了“区分原则”,债权形式主义理论应该休止了;物权法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顺理成章的。(注:区分原则,即在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的原则。区分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负担行为是产生请求权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产生支配权的法律行为。前者称为债权行为,后者称为物权行为。) 2010-07-17 2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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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有利于分清两种权利,并建立脱离债权约束的物权行为,保护交易安全;但我国实质上没有吸收德国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模式的精髓。他认为,以有因性辅之以善意取得可以保护交易安全,而且也不存在任何体系和理论上的谬误;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在没有形式上的物权行为的前提下,通过物权变动与债权的相对区分(体现于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和联系(物权系于债权,债权行为无效导致物权行为无效)并辅之以善意取得,来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建立明确的既符合交易安全又确保交易效率的物权变动规则。 2010-07-17 21:30 | |
![]() 杨华兴 |
本律师信赖孙宪忠教授对德国法学的介绍。孙宪忠介绍:在现代德国法学中,法学家们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或者说三个原则:区分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抽象性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这种表现物权意思的一般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抽象性原则,也就是中国法学界所谓的无因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抽象性原则的本质,是处分行为独立达到其法律上效果。 2010-08-16 23:38 | |
杨华兴 |
论证物权行为理论是否为我国法律确认,就是要在我国现行法(主要是物权法)中找到这三个原则。法条中蕴涵有这三个原则,该理论就存在。 2010-08-16 23:43 | |
![]() 杨华兴 |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切实表明了我国民法立法已经开始走德国民法典的路径。既上了这条船,就必须使用此船上的橹摇、桨划、篙撑;以德国民法典的缜密,唯有谦虚吸收使用才可能走上正途,因为我国的法律人基本是文科出身,理性抽象思维能力不足是先天的缺陷,而夸夸其谈的工夫估计要超过德意志民族。从概念到概念的所谓法言法语,经常显露出幼稚和荒唐,相关的讨论、辩论常演变成“仨人凑一块扯公鸡下的蛋”。孙宪忠教授就问过:法学到底是不是科学? 2010-08-29 23:24 | |
杨华兴 |
物权行为理论成立的核心是“物权行为”,我国已有“物权”,要成立此“行为”,就必须存在“独立的意思表示”——物权意思表示。本律师认为,物权法与民法通则结合,昭示了“物权意思表示”的存在。 2010-08-29 23:25 | |
![]() 杨华兴 |
“德国民法典”共五编,编下有章、节、目,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这是属于总分结构,分则为第二编至第五编。“法律行为”为总则第三章,其中第二节是“意思表示”。显然,意思表示规则适用于分则各编,因而存在“债权意思表示”、“物权意思表示”、“亲属关系意思表示”、“继承意思表示”,并存在“债权行为”、“物权行为”、“身份关系(法律)行为”、“继承(法律)行为”。 2010-09-05 13:27 | |
![]() 杨华兴 |
我国“民法通则”共九章,第二至六章下有节,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婚姻法”和“继承法”单行立法。第四章下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为民事法律行为三构成条件之一。第五章下有四节,为四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如此的编排,我们可以认为:法律行为(含意思表示)规则应当能够分别适用于这四项权利的变动过程。我国现行法学理论能够确认债权行为、债权意思表示,为什么不能认可“财产所有权(物权)行为”、“财产所有权(物权)意思表示”呢?许莉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确认了“身份法律行为”,当然也就确认了“身份意思表示”。本律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已经确认了“物权行为”、“物权意思表示”。 2010-09-05 14:03 | |
杨华兴 |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中的“形式主义”原则,法学理论界没有争论,均认可其存在。其主要表现在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2010-09-21 23:41 | |
![]() 杨华兴 |
“区分原则”,体现在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认为: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本律师认为,(仅从文义分析)本条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自然延伸。(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具备这三个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如此,物权行为如此,身份行为也如此。单方行为如此。双方行为、多方行为除增加“意思表示一致”条件,也仅需这三个条件,即成立并生效。给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另加条件,设置其他“要件”,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法理的。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债权行为的效力,排除“(不动产)物权登记”事实要件。简单说,债权行为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登记或动产交付事实与否无关。(不动产物权)登记和(动产)交付行为,由其他法条进行规范。这才显示出了“区分原则”。 2010-09-22 00:34 | |
![]() 杨华兴 |
法律结构(特定法律的体例安排)是立法目的指导下完成特定法律任务的外在表现形式。这种形式化的表达方式,是一种法律技术方法,属于法律规则,而且是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规则,统领着债权行为、物权行为、身份行为,其核心要素“意思表示”渗透入这些行为之中,突出反映出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这是“德国民法典”简单清晰的结构形式所展示的法律规则。我国“民法通则”虽在关于“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设置上让人莫名所以,但“意思表示”的位置与“债权”、“所有权”、“人身权”的位置关系是很清晰的,从而构成了这一重要法律规则:“意思表示”统领着“债权”、“所有权”、“人身权”,意思表示渗透在这些权利的变动过程中;也就是说,这些权利的变动,都需要“意思表示”的参与,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促成这些权利变动的行为,构成的是一般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就此而言,我国在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之时,即已确认了“债权行为”、“所有权行为”、“人身权行为”。2007年制定“物权法”,立法确认了“物权”,民法通则中的“所有权行为”为“物权行为”取代。物权行为接受法律行为的统领,自是明白的。我国理论界主流观点却无视这些法律现象,坚称我国立法未确认“物权行为”理论,让人难以理喻。 2011-02-13 11:08 | |
杨华兴 |
或许,真正难以接受的是物权行为无因性观点,故此否定“物权行为”,以求斩草除根。 2011-02-13 11:19 | |
![]() 杨华兴 |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三版)“民事行为”分八类,“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列第二类,其中指明有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债权行为,缺少物权行为。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法律行为”分八类,“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列第八。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四版)“民事法律行为”十类,第八类“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未细分财产行为。房绍坤“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民事行为”九类,第一类“财产行为(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与身份行为”,未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地位之低可见一斑。 2011-02-17 23:04 | |
杨华兴 |
李永军“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我国有许多学者离开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划分历史,离开了整个民法体系,一方面否定物权行为的概念,否定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划分,另一方面却大谈“公示”原则,必然会导致牵强附会的结果。 2011-02-17 23:26 | |
![]() 杨华兴 |
作为德意志18、19世纪辉煌的成就,“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理论)无异也是全人类文明的成果。德国民法典吸收(古罗马)“潘德克顿”五编体例,融“意思表示”于总则之中,形成了债权变动、物权变动、身份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模式,对应构成债权行为、物权行为、身份行为。这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典型立法模式。我国立法向来不命名条文名称,立法因此未有此类概念;但理论界竟然回避法律行为如此重要的分类,只能说明我国民法界存在严重的偏狭、不诚实的治学态度。 2011-02-19 22:44 | |
杨华兴 |
本律师认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身份行为”是法律行为最重要的分类,应该列第一类别。2011-02-20 09:49 | |
杨华兴 |
“6岁男孩在路边撒尿”与“38岁男生在房屋(土地)管理局窗口办理房产过户”有何区别?2011-04-12 08:52 | |
杨华兴 |
欢迎各位读者留言。您的留言,可能成为本博文的一部分,本律师有优先使用权、无偿使用权;您的离题的留言、违法的留言,将被本律师删除。本博文(含所有评论)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1-04-12 08:56 | |
游客 (游客 |
“中华大律师”,你是谁啊?怎么把杨大律师的评论改成你的了?想让杨律做中华大律师? 2011-04-21 20:39 | |
youke |
“中华大律师(lawyer)”,你是谁啊?怎么把杨华兴律师(lawyeryang)的评论改成你的了?你认为杨大律师够格做中华大律师? 2011-04-22 20:27 | |
lawyeryang |
2012-07-29 15:57 “撒尿”与“房产过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后果。 | |
![]() lawyeryang |
2012-08-05 16:09 尿液在出尿道口前,是以身体的一部分存在的,不属于物权的客体,而是人——权利主体的组成部分。离开人身体的刹那间,尿液成为独立的物,而且它有主体——所有人——撒尿的6岁男孩;理论上讲,尿液出尿道口至土地前,仍受男孩的控制和支配。尿液进入土地,被土地吸收,成为土地的一部分,为地主所有。男孩不可能是地主。尿液的权利人发生了变更——这就是撒尿行为的法律后果。 | |
lawyeryang |
2012-08-05 16:24 房产过户,直接发生权利主体的变动——从“38岁男生”变更为其他人——房产过户的法律后果。 | |
![]() lawyeryang |
2012-08-05 16:48 就权利主体变更而言,“撒尿”与“房产过户”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但因为尿液在进入土地后立即被土地所吸收,房产需要经过多年(工业用房50年,并且没有其他行为介入;居住用房似应为70年,但居住用房自动续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原理仍不明朗)才能被土地吸收而成为地主的财产,故此,本律师谨慎使用了“基本相同”。 | |
![]() lawyeryang |
2012-08-05 17:11 需要深入讨论是的:两者权利主体变更的依据是什么?即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基本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第36页。) |
![]() lawyeryang |
2012-08-16 00:56 “意思表示”之“意思”是指使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图。([德]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谢怀栻译《德国民法通论(下)》,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第427页)国内学者认为,“意思”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第146页。) |
![]() lawyeryang |
2012-08-16 01:13 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房产过户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有确定认识的;换个角度说,他实施过户行为,追求的就是这一特定法律后果: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就是他人的财产了。这个“38岁男生”办理房产过户时“既有意识也有意思”,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然而,我国主流观点并不如此。 |
lawyeryang |
2012-08-16 23:42 我国法律界主流认为,该“38岁男生”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窗口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意思”。 |
![]() lawyeryang |
2012-08-17 00:12 我国主流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思维应当是这样的:房产过户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个履行行为。买卖合同的订立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债权行为;合同的履行,属于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所以,该“38岁男生”将自家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没有意思”。不仅如此,购房人将房款交付给该“38岁男生”也是事实行为,也“没有意思”。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起到双方各自的义务履行完毕,短的有各把星期,长的可能达半年以上,期间,买卖合同当事人各自或者协同完成的诸多行为,除了在合同上签字时“有意思”外,其他均“没有意思”。房产过户,是物权的变动,如果其中包含有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就等于确认房产过户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我国法律未认可物权行为,故此,房产过户“没有意思”。 |
lawyeryang |
2012-08-17 00:23 这理论,很荒诞。 |
![]() lawyeryang |
2012-08-18 10:49 人的意识(consciousness)是由人的认知、情绪、情感、欲望等构成的一种丰富而稳定的内心世界,是人们能动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内部资源,这是人的意识的第一个特点。人的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能够预先计划达到目的的方法和手段,这是人类意识的另一个特征。人的心理除意识外,还有无意识(unconsciousness)现象。(彭聃龄主编《普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2版,第5-6页) |
![]() lawyeryang |
2012-08-18 11:03 “6岁男孩在路边撒尿”主要与人类意识的第一个特点关联。“38岁男生在房屋(土地)管理局窗口办理房产过户”主要与人类意识的第二个特征关联,体现人类理性,即民法上的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单纯的意识不通过行为表现出来,不与社会发生关系,不能实现改造世界的目的,也是没有法律意义的。人的行为,与人的意识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