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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3 23:45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罪名是故意杀人罪。依我国通说“四要件说”,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第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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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4 09:30 A明知B要食用该食物而将“砒霜”放入,符合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的杀人行为特征,A明知B食用该含有“砒霜”的食物必然会致其死亡而追求这一结果,符合直接故意的主观特征。白糖不能致B死亡,属于犯罪行为中的手段不能,A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 属于不能犯。A应当承担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在这貌似严谨的思维下,存在诸多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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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4 09:46 首先是未遂问题.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理论上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有以下学说:犯罪结果未实现说、犯罪目的未达到说、构成要件未完备说等.A未能将B杀死,以这三种学说解释为未遂,似乎都很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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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00:06 然而,这些学说仅解释“未得逞”本身的含义;引发“未得逞”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同样是犯罪未遂的要件,却未予考虑。考察案例提供的事实,我们可以得出清晰的结论:把白糖当做砒霜,明显属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属于行为人自身的意志因素,不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把白糖当作砒霜杀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不属于犯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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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3 10:57 不是危害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就不涉及犯罪,也就不需要再费神分析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或过失,不需要确定行为人刑法上的责任问题,更不需要考虑对行为人的刑法上的处罚问题。这是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的程序,但我国法律界主流不遵守这一程序,他们考虑的只是“四要件”,而且这四要件的认定也不需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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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4 10:29 本律师揣度,“白糖杀人论者”的思维过程应当是这样的:我国刑法犯罪立法的基础理论是四要件理论,符合四要件的行为构成犯罪;四要件排列顺序不具有实质含义,只要遵守主客观统一原则,首先认定客观方面要件或客体要件还是主观方面要件或主体要件,都不违反四要件理论;我国刑法第十四条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规定,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第一条规定,因此,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白糖杀人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体),具有杀人的故意(主观方面),实施了杀人行为(客观方面),(意图)侵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客体),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工具不能,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我国也有学者明确反对认定白糖杀人为犯罪,但似乎因无法推翻前述理论而另辟蹊径,找来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又称旧派和新派、行为中心论和行为人中心论)学术争点来分析我国1997年刑法和1979年刑法的不同,旨在证明我国1997年刑法属于刑事古典学派体系的立法,从而认定白糖杀人不构成犯罪。这样的异议,太过空泛;关键是,其立论基础与前述观点相同(即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包括四要件),论述苍白无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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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4 10:42 这些论述、争论,真够扯淡的。但真正扯淡的是我国主流学说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关系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